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16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興隆及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才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靜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王靜婷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6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靜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王靜婷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王靜婷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文山興隆路郵局存證號碼000122)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即補正事項第二項戶籍謄本所載地址>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若無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證明文件皆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強制換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