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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24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茂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森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敘明請求租金的範圍(民國?年?月至?年?月的租金,一共新臺幣?元),尚未屆至清償期的租金債權不得請求(例如:約定當月10日繳租金,承租人於某年某月11日未繳,即可請求當月的租金,但不可以請求下個月的租金),倘聲明請求尚未屆至之租金債權,本院將予以駁回。

二、確定租金債權本金後:

(一)不請求利息則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元」。

(二)請求利息則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