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永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雖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1日陳報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聲請宣告破產,並經臺灣臺北地法院受理,惟該案尚未確定,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