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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澄樺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比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惠比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重新確認債權金額並提出計算式,並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