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周姿均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連啓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7,350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