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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石葦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石葦婷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5年2月14日出境,且迄今未再入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