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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周秋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地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大安分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全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地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大安分班同意退還其課程費用,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惟查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登記資料、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本院前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文件,聲請人雖提出補正狀,惟仍未提出上開資料,經本院另函詢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依其函覆內容,相對人業經該局以民國115年5月26日北市教終字第1153007923號函處以撤銷立案處分,該班設立代表人為全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鄧秋慧,而全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業經合併解散登記,有公司登記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另依聲請人提出之特約商店退貨交易通報表,其上店戳之統一編號查詢結果係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是聲請人以「全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地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大安分班」為本件相對人,形式上尚難認為有據,聲請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依前述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