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捷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劭杰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東良、盧宏忠即宏欣蔬果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鍾東良駕駛小貨車不慎造成聲請人車輛之毀損,其相對人盧宏忠即宏欣蔬果商行為相對人鍾東良之雇主因連帶向聲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6日提出之聲請狀,未有聲請狀上載明之證物,且亦無其他任何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