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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9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90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逸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張煥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向相對人張煥基個人請求之依據。

二、聲請狀列相對人2人,應陳明給付型態為連帶給付?抑或共同給付?

三、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解散登記,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