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术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銘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心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兼顧督促程序係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之本旨。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簽訂承攬契約,為相對人施作室內裝修工程,惟相對人竟拒絕交付工程尾款,並發律師函向聲請人解除契約,係屬惡意拖延給付與受領遲延,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聲請人就上開主張,固有提出承攬契約影本、報價單、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及相對人委請弘鼎法律事務所寄發之律師函等為證,惟查上開證物內容,相對人於對話紀錄中曾稱「完工前怎麼驗屋?驗屋完成我自然會安排付款」、「客浴、主浴鏡子至今尚未處理,甚至還有牆面跳色都還沒處理,何來完工?」等語,並於律師函中主張聲請人延宕裝潢工程,至現場查看時發現客廳、廚房、主次衛浴室等處尚有施工瑕疵尚待修補,經催告聲請人仍拒為修補,故終止承攬契約並請求返還溢領之承攬報酬等內容;聲請人則抗辯稱聲請人主張與事實不符,屬驗收後修繕事項並非完工,雙方僅就履約順序及款項支付條件存在認知差異,不能據以認定其違約等語。是由卷內證據形式上觀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系爭承攬契約是否業已完工、定作人有無給付尾款之義務乃至契約是否終止均有爭執,各執一詞,是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顯然難謂具體明確而無爭議可言,聲請人逕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即與首揭立法意旨所明示督促程序係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並應兼及當事人權益保障之意旨有違,其聲請自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言非實,其並無違約云云,則屬債權有無理由之實體上爭執,尚非督促程序所得審究,自應循訴訟程序求為解決,併予敘明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