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9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朱立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有關變賣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以及訊息催款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