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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9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朱立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有關變賣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以及訊息催款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