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嘉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門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兼顧督促程序係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之本旨。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3年間與相對人訂立承攬契約,委由相對人施作店內裝修工程,工程總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相對人並承諾如未於114年8月22日前完成全部工程並使各項設備達於足供聲請人經營之美容、珠寶等事業正常運作之程度,願退還全部裝潢費用。惟聲請人施作之工程仍有通風口柵欄脫落、門鎖異常及電表配置圖錯亂等瑕疵,顯未履行前開承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退還全部工程款項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固有提出相對人開立之承攬契約報價單、與Line通訊軟體用戶「RobertPeng」對話紀錄為證,惟由前開證據,至多僅能釋明聲請人確曾與相對人簽訂系爭承攬契約之事實;至於其主張聲請人未遵期履行契約及承諾退還全部費用等部分,查前開對話紀錄,雖有提及未如期則全退所有裝潢費用等內容,然暫不論用戶「RobertPeng」是否即為本件相對人之代表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聲請人僅提出其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相對人傳送名稱「未完成事項02.xisx」之檔案,並詢問空調設備相關事宜之截圖一紙作為釋明,而由前開證據為形式上觀察,顯不足使本院據以判斷聲請人主張上開工程瑕疵是否存在?是否達於不能經營事業之程度?又上開事實既無法僅由卷內證據形式審查即可辨明,即難謂聲請人所稱相對人應依承諾退還全部費用等情業經釋明完備,或謂聲請人主張之債權毋庸經實體調查即屬明確而無訟爭性,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律規範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