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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愷鈦工程有限公司、姚言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已清償貨款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