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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60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柯韋帆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佳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訂立股份收購最終確認書,由聲請人出價新臺幣311,083元收購相對人持有「沐寶企業社」29%股份,惟相對人未給付股份予聲請人,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有提出股份收購最終確認書為證,然該確認書性質上為雙務契約,當事人間應互負給付義務,而確認書僅有約定轉讓股份成數(29%),以及交易價額,聲請人並未提出其已轉讓該約定股份成數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因為提出其已履行之情形,未盡表明之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