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葉庭竹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公司不營業,請求相對人償還積欠工資、資遣費合計新臺幣256,444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聲請狀提出相關薪資明細、存摺明細等,本院於115年5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具狀釋明請求相對人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請明列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業於115年5月12日送達聲請人,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之數額。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