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許平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森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樹偉
閻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1,46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41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