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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昱任律師(即許嘉容(原名許嘉蓉)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