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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信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積欠之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故聲請人應更正請求金額。

二、按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依前述規定,債務人應提撥至債權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非直接給付予債權人,聲請人應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