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葉麗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國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鐘國維未履行清潔服務,是其請求給付返還款項,應以品維環境維護有限公司為相對人,鐘國維僅為品維環境維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相對人為品維環境維護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2,68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