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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魏品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秋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課程,該課堂皆未使用,其後於地球村美日語松江分校申請補習費退費,尚有新臺幣63,800元迄未退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學習契約書用以證明與相對人鄧秋慧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然該契約書係由聲請人與「地球村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附設台北市私立環美村語文短期補習班」所訂立,並非「鄧秋慧」。經本院於115年5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說明將鄧秋慧列為相對人之依據為何,而聲請人僅於115年5月21日提出「負責人姓名:『鄧秋慧』、營業人名稱:『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地球村中英日韓語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之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影本一紙,然其中該營業人名稱與契約相對人不同,且該營業人組織種類並非獨資商號,能否逕列其負責人為相對人猶未可知,凡此種種,聲請人均未說明以供審查,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鄧秋慧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綜上,聲請人聲請鄧秋慧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