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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新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狀內之修復費用統計表,是否為承辦人員簽報主管核定修復費用之公司內部文書?如是,請另狀陳報經核定之修復費用統計表,或其他蓋有公司或主管印章之修復費用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