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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0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賴俊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記有限公司、吳恒慶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慶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恒慶已死亡,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另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非屬同一,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不得直接沿用於非訟程序,併予敘明)。

二、本件吳桓慶應為背書人,並非與慶記有限公司共同簽發支票而為共同發票人,請更正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