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義隆即指飛機美學工作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脯籽影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自媒體影音製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為期12個月,由相對人每月提供15支短影音、將影片協助上架平台及提供5篇社群貼文文案等服務,聲請人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契約,雙方於第9個月合意終止,經結算,影音短少33支、貼文短少35篇,按比例相對人應退還20萬4,000元,給付違約金13萬6,000元、律師顧問費12,000元,合計352,000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聲請人雖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存證信函影本、自媒體影音製作合約書、付款紀錄等件,惟聲請人未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釋明文件。故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聲請人雖於115年7月2日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惟就按比例退還價金部分,未提出短少件數及計價標準之釋明文件,就違約金部分,依系爭合約書約定,形式上尚難認定係按件計算違約金,就律師顧問費亦無相關單據,且兩造是否確於系爭合約進行9個月時合意終止,亦未盡釋明之責,是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毋庸命補正,即應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