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75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洪家駿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英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聲請人係以個人名義或事務所名義為本件請求,並提出事務所登記相關資料(內容需含組織結構及負責人身分資料),釋明律師事務所類型。如為合夥或法人,請更正聲請人名稱,並提出蓋用合夥或法人印鑑及代表人印鑑之聲請狀(查聲請人提出之委任契約,係以法律事務所名義與相對人簽約,故有釋明上開事項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英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