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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守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㨗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普匯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亦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人?(查115年5月25日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二點,記載相對人應給付普匯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懲罰性違約金及遲延利息,惟聲請狀並未列其為聲請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承上,請提出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及違約金遲延利息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