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守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㨗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普匯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亦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人?(查115年5月25日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二點,記載相對人應給付普匯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懲罰性違約金及遲延利息,惟聲請狀並未列其為聲請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承上,請提出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及違約金遲延利息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