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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嘉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秉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金額中55000元(租賃標的物價值)及8000元(法律撰狀費)之釋明文件(如合約、收據等)。

三、提出已終止租約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