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嘉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秉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金額中55000元(租賃標的物價值)及8000元(法律撰狀費)之釋明文件(如合約、收據等)。 三、提出已終止租約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