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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同鑫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詠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ZARAGOZA REGINA ANTINOR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9,065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聲請人為公司,應更正聲請人為「同鑫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崔詠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