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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19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耀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宋文華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僅於管理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查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表明此旨,是否係請求遺產管理人即詹連財律師以其固有財產清償?如是,請說明法律依據為何?是否與遺產管理人間仍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如否,請更正適法之聲明後重新提出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