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吳稱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39,7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9%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吳稱雄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分別為517萬元整、1098萬元整及500萬元整(活期融資),借款期間分別自民國(下同)105年1月18日起至130年1月18日止、105年1月18日起至125年1月18日止及一年期(屆期時依原借款期間自動轉期乙次,其後再屆期時,亦同),利率分別依年利率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8%,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年利率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8%,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及活期融資依年利率3.4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77%,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第6條約定,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4年11月18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5,939,70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