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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一、債務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5,0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69,0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