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17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素卿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妍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則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敦南麗緻牙醫診所,因該診所提撥之勞退金額有短少,且未加入勞保致聲請人領得之老人給付減少,惟聲請人不知診所負責人為何人,但均稱相對人為「老闆」,故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命為給付等語。查聲請人僅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及電話號碼,並無提出其身分證明文件,亦無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訊俾使本院得依職權自行查詢戶役政系統以取得前開資料,難謂已盡表明當事人之義務。次查,依前開聲請意旨及聲請狀所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知,聲請人係曾為敦南麗緻牙醫診所之受僱人,而欲請求短少之勞退費用等,惟前開債權債務關縱屬實在,亦應係存在於聲請人與敦南麗緻牙醫診所之間,聲請人並未釋明有何得直接請求相對人陳妍如為給付之法律上依據,況由聲請人提出之附件資料(如勞工保險局陳情回覆信件及無法辨識金額之薪資袋照片等),雖有說明債權金額如何計算,惟無從實際判斷聲請人主張之金額是否正確。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逕對本件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顯然不足,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