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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代 理 人 吳冠霖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2,8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如董事長因案被押或逃亡或涉訟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等一時的不能行使其職權者均是,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相對人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業經解任,迄今仍未重新選任董事長並為登記;又查相對人雖設有五名董事席位,然除董事陳尚志一人尚具備董事身分外,其餘董事席位現均為缺位。依前開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因相對人現無董事長可對外代表公司,然尚有董事一名得行使董事職權,自應以該名董事即陳尚志代理行使職權,對外代表公司並為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併予敘明。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