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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嘉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明,並提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如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