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22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淑芳代 理 人 林柏宏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淞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士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2,5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