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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歐達休閒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㨗丞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菀渝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前往聲請人經營之娛樂消費場所消費共新臺幣67,320元,惟其未結清所消費之費用,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惟查,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亦無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俾使本院得自行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已取得前開資料,是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15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亦無從為送達,甚至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是以,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