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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他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295號原 告 嚴子杰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昱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被告 佳昱潔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 法定代理人施駿燁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嚴子杰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原裁定「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嚴子杰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昱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