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141號聲 請 人 王珮瑄即驚天東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擔任驚天東帝有限公司(下稱驚天東帝公司)之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業於115年3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