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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268號聲 請 人 田中徹即日商日鐵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河本卓為日商日鐵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日商日鐵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日鐵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於114年11月10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董事會承認證明,向本院聲報在案,茲日商日鐵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指派河本卓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河本卓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總公司董事決議及中文譯文、就業金卡、保管簿冊清單及保存人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5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