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269號聲 請 人 黃尚茹即翎麗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翎麗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公司業民國114年10月13日清算完結,並指派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身分證、帳冊清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7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