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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447號聲 請 人 潮田學即台灣大和房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大和房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潮田學為台灣大和房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大和房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唯一股東指派其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指派書、居留證影本、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74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