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706號聲 請 人 楊長政即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林弘勳即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藍庠森即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藍庠森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清算人會臨時會議指派藍庠森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藍庠森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清算人會議事錄、身分證影本、就任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64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