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707號聲 請 人 張志偉即盛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盛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為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114年期5月23日經函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准予清算登記在案,並指派聲請人為清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相對人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身分證、帳冊清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