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聲 請 人 李翊謙(即李建智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闕漏繼承人余麗華姓名簽章,請陳明原因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仍應有全體繼承人之簽名或蓋章且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