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437號聲 請 人 光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彥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為交付受款人前遺失?抑為交付受款人後遺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