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513號聲 請 人 何麗榕(即戴憲燐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且需全體聲請人簽章,如有二位以上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