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聲 請 人 曾有城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