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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聲 請 人 曾有城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