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545號聲 請 人 邊秀梅(即邊饒彩菊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附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欠缺邊秀卿之姓名,如其尚存且無拋棄繼承情事(若有拋棄繼承情事,應另提出法院拋棄繼承之核備文),請提出正確完整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如其已歿且有再轉繼承人,請另行提出其繼承系統表,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並提出經全體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請提出邊秀卿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寫股票公司全稱,內容不得塗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