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1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546號聲 請 人 韓文萍(即陳天雅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天雅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