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552號聲 請 人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乃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究為「源廣興食品有限公司
黃福智」?抑為「源廣興食品有限公司 蔡福智」?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並更正附表,若為後者,請提出該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以供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