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聲 請 人 蕭吉欽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三、提出聲請狀並載明案號115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應記載: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法院。七、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8-14